八米网通用采购贷服务协议书
服务提供方:浙江双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翁东路71号5楼
法定代表人:林宣林
联系人:陈兵
联系电活:13989888615
采购商/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活:
采购商/买方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丙方)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八米网”平台(以下或简称“八米网”或“平台”):是指甲方或/及甲方内部关联方搭建的产品交易平台,包括网址:及其客户端、小程序等。
2、乙方系甲方所属的八米网或平台的注册用户,乙方通过八米网或平台采购货物。
3、乙方基于采购货物的融资需求,已经成功与甲方推介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
4、丙方作为保证人也已经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签订了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本协议系基于乙、丙方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已经签署前述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前提下所订立。
现甲、乙、丙三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服务的开通
1、经乙方申请并在线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资质资信信息,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正式成为甲方的注册用户,由甲方纳入《八米网惠E融业务白名单》内进行服务。
2、甲方持续向乙方提供平台账号(或服务),并负责平台使用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障平台使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不得出借、转让或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依法承担因未妥善保管账号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甲方平台使用及专业服务
1、甲方为乙方寻找商业机会、达成交易提供便利、向乙方推荐符合乙方要求的供应商(卖方)。但甲方不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乙方与其交易对方的交易过程。乙方因使用甲方提供的应用和服务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乙方与其发生交易关系的相对方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根据乙方采购货物的融资需求,通过甲方的渠道将乙方推介给其合作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尽力促成乙方从该贷款银行获取所需的采购贷款(循环借款)。
4、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或其贷款银行的要求,可以代为偿还乙方对贷款银行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丙方基于其已对乙方向贷款银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保证,若甲方同意代偿乙方对贷款银行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则同意对乙方应归还甲方的款项(即对甲方代偿后的追偿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协议,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若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的效力不受乙方、丙方与贷款银行的有关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的展期、变更、续期、重新签订等的影响,本协议一直持续有效,协议各方主体均应遵循。
第四条
协议签署
乙方、丙方已经完全知晓并理解上述协议条款。乙、丙方同意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乙、丙方以单方面要约合同方式发出签约要约。甲方一旦在线确认并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即生效。各方均认同电子合同及签名的效力。签约各方同意在线签约形成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在线签约、履行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材料等同于线下形成的书面材料原件。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协议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各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本合同签订地点:
乐清市柳市镇
本合同签订时间: